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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石柱县工业园区B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二组团补遗如下:
一、因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仍在审核中,原定于2019年3月7日上午10:00时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开标会延期举行,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间顺延,具体的开标时间及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在本网站后续发布的补遗通知为准。
凡招标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柱县工业园区B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二组团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一:
请尽快发出工程量清单。
答:随时关注交易网发出的补遗通知。
质疑二: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第3条报价原则中“各投标人以……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上述2018年系列定额中应增加《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请回复。
答:投标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第3条报价原则中增加“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质疑三: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第4.4.条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措施费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这里的临设用地费用在定额计价中是没有包含的,其发生时应按实签证计算,故此条款所述不合理,建议删除此条款内容。
答:投标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第4.4条 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措施费投标报价中。
质疑四: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中第6.3条“本项目竣工档案编制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执行”,因2018费用定额已规定了竣工档案编制费率,其与渝建发【2014】26号文中规定的费率不一致,建议在此条修改为:“本项目竣工档案编制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执行,但调整后的费用标准按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执行”。
答:【本项目竣工档案编制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执行”】调整为“本工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执行”。
质疑五: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中6.4条“本项目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4】27号)执行”,渝建发【2014】27号文为2008定额的配套使用文件,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已规定了相应的费用标准,建议此条款内容修改为:“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答:【本项目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4】27号)执行】调整为“本工程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执行”。
质疑六: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中7.2条“......,中标后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单价不作调整”,与投标须知10.1结算原则第六条材料调差相矛盾,建议删除7.2条。
答:删除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中7.2条“中标后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单价不作调整。”
质疑七: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中11.3条“本项目施工水电的接入口由甲方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请修改此条款为:本项目施工水电的接入口由甲方在红线范围内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施工水电的接入口由甲方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不予修改。
质疑八:
投标须知10.1结算原则“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工程变更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建议在等式右侧增加“+主要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中)。
质疑九:
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的第6.2条及10.1结算原则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渝建发[2014]25号和渝建发[2016]3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执行”,因2018费用定额规定了相应的费用标准,则建议此两条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渝建发[2014]25号和渝建发[2016]3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执行,但调整后的费用标准按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执行”。
答:【投标须知3.2投标报价的第6.2条及10.1结算原则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渝建发[2014]25号和渝建发[2016]3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执行】调整为“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执行”。
质疑十:
投标须知10.3条中“余3%作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这里的“质保期”(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为合理使用年限)不妥,请修改为“缺陷责任期”,以与投标须知10.4条中所述一致。
答:【余3%作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修改为“余3%作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质疑十一:
投标须知10.5“(“一金三制”即农民工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户制、银行代发制)”此条未明确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比例,建议增加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25%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按渝建发[2017]13号文件执行,该文件内容已明确拨付工资款比例。
质疑十二:
招标文件3.7.5条中:(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目录后逐页标注页码;可否理解为商务部分软件自带的页码?
答:可以理解为软件自带的页码,但要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条装订要求,目录后逐页标注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