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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证据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采购项目
广区采GQC[2020]54号
更正文件
各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证据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广区采GQC[2020]54号)作如下更正: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第4条评标细则及标准中: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2 |
技术指标和配置 30% |
30分 |
1.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30分; 2.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在30分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执行:带“▲”项为重要参数,不满足的,一项扣1分;非“▲”项技术参数,不满足的,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
|
更正为: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2 |
技术指标和配置 30% |
30分 |
1.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30分; 2.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在30分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执行:带“▲”项为重要参数,不满足的,一项扣1分;非“▲”项技术参数,不满足的,一项扣0.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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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更正文件与原文件(广区采GQC[2020]54号)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三、各潜在供应商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更正文件。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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